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富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5,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8,1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