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邱倩利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光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吳昌丙
被 告 正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有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