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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二、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據本院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不當得利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是否已讓與訴外人晨創國際智權有限公司(下稱晨創公司),應以晨創公司對原告、被告起訴而訴訟繫屬中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為據,裁定於上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訴訟迄未確定,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債權是否已讓與晨創公司,非不得由本院自行調查審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