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參 加 人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玲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與被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