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江知芸
吳玉樺
李易
陳學政
樊○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陳俊翔律師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被 告 李日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10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