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2,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34萬7,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合計為4萬7,797元(計算式:11,400元+36,397元=47,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