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呂嘉原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宜辰 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唐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陳俐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