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正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7日109 年度建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1,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