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被 上訴人 樹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萬5,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