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耕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彥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被 告 侑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姸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