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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耕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彥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被      告  侑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姸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