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被 上訴人 瑋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18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