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即勤能節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能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曜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遠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巽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國宗
葛献睿
蔡福田
黃淑珍
林添煌
葛家勛
吳佩芬
黃啟昇
陳聰敏
賴玲華
陳坤鐘
林村地
葛逸玫
馬燕蘭
賴春福
宋麗卿
彭遠民
林清源
鄒春明
黃國峰
陳盛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