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74號
上 訴 人 黃湘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利益無從核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計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書狀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