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鼎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菊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