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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萬勵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武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