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萬勵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武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