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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蘇原弘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融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則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8月11日宣判。然查,本院就上開期日寄發之辯論通知書,因故未向被告訴訟代理人李璇辰律師送達,足認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盡合法,不符首揭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