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秴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張建銘
張建煌
張建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