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秴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被 上訴人 張建銘
張建煌
張建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