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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秴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被  上訴人  張建銘 
            張建煌 
            張建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