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日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原 告 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原 告 榮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原 告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原 告 金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曾千秋
邱頂薰
張彩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2 月17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