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被 告 溫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雯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洪巧華律師
劉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