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張林秀珠
林春蘭
林春秀
林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曾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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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雲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張理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9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