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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