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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21號
債  權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PHAM VAN QUYNH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