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25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朝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買賣契約是否載明林朝榮須負連帶責任,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林朝榮之請求)、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買賣契約、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