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450號
債 權 人 立聯塑料物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