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28號
債 權 人 吳列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載有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吳列皇新台幣(下同)780萬元之兩造簽署之協議書或和解書。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請求金額、法律關係、原因事實經過暨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請提出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或本票影本。
四、請提出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合夥人之書面或其他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吳列皇代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一部分債務,岳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應給付吳列皇78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