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256號
債 權 人 申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黃麗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700,183元之文件影本(如經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章之完工驗收單,或請款單、發票等。註:債權人所提出之報價單,部分未經債務人核章同意,又該報價單不等同於已完工、可請款);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