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張茂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互助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