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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60號
債  權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NGUYEN TIEN HOANG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