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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峯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台端非發票人、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