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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峯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台端非發票人、受款人),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