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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即第 三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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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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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就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周正輝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主張其為本件拍賣不動產即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然因地政人員之疏失將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塗銷,而系爭不動產現已拍定,致抵押債權未優先受償而受有損害,為瞭解本件執行情況,爰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810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訂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亦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係調90年度之假扣押卷執行,系爭不動產之假扣押登記查封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之抵押權人非聲請人,而本件為系爭不動產拍賣等換價程序,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則無抵押權人登載,聲請人並非本件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也未徵得本件當事人之同意,又縱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利害關係範圍僅及於系爭不動產拍定金額,惟此部分聲請人得於提起訴訟後,由訴訟承辦股調本件卷查明,至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卷,核與本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