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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8號
原 告 林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