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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楊雅涵律師
被      告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後,未到庭之被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再開辯論,此有民事請求再開辯論狀在卷可考,經審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兩造於庭前1週,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預定該日庭期辯論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