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佳佳旅館
法定代理人 邱子魁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2,166元及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