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9,238元及其法定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