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林曉玲
被 告 定揚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祐廣
被 告 卓烱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