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晨茂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錚吉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黃詠瑜律師
被 告 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訴訟代理人 林均昱律師
張旭業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洪冠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核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