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被 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44,652元,應繳裁判費38,1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6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