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萬6,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