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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280號
聲  請  人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曾景堯、哥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月桂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弘益生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聲請狀增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故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並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系爭本票未載約定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