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王詩瑋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被上訴人 尼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翁尚鋒
被上訴人 黎于瑲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謝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故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