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告 黃冠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