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被 告 鄭灶生
鄭錦生
鄭錦生
鄭阿雪
鄭玉英
鄭坤旺
鄭石先
鄭石進
呂理財
徐呂定媛
呂春媛
呂金美
謝鄭文全
鄭文芳
鄭文定
鄭文露
鄭石祖
呂文宏
呂文景
呂瑞鈞
陳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 77 條之 1 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核定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200元,而原告應有部分為1/15,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