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立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盛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