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黃日薰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
被 告 莊偉志
永力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追加聲請假執行,被告莊偉志未受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另傳訊證人郭宏祥,應由被告永力豐有限公司自行偕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