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賴勇戎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被 告 鍾杜珍
莊鴻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胡鈞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庭佑律師
被 告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