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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賴勇戎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被      告  鍾杜珍  


            莊鴻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胡鈞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庭佑律師
被      告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