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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如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所載「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