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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范冠傑為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琺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婉如,嗣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訴訟繫屬中被告琺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范冠傑,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范冠傑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范冠傑為被告尚恩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