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 勵律師
被 告 張月英
張明宗
張美玲
張麗華
張麗珠
巨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行合議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